區段徵收緣起、效益

緣起: 

       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、舊都市更新、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,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,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後,由政府取得開發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,其餘可供建築土地,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,部分讓售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,剩餘土地,則辦理公開標售、標租或設定地上權,以處分土地之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。辦理區段徵收,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龐大建設經費支出,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領回抵價地,享有土地利用價值提高、公共設施完善、生活品質提昇等多重開發利益,是公私互蒙其利之措施。       
(資料來源:內政部地政司)

效益:

一、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而言
(一)提高土地利用價值

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面積,雖較原有土地少,但因其容許使用強度提高及反映整體開發建設成果,大大提高土地利用價值。

 


(二)減省土地稅賦

原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,無論是領取現金補償或是申請領回抵價地,皆可免徵土地增值稅;申請領回抵價地者,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,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40;又區段徵收完成後,地價稅還可減半徵收2 年,地主享有減稅之優惠。

          


(三)提升居住環境品質

區段徵收建設完成後,各項公共設施完備,地籍方整,居住環境品質提升,居民可享有完善生活空間。


二、對社會整體層面而言
(一)加速公共建設

透過區段徵收政府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施作相關公共工程,有效加速公共建設之興建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(二)促進地區發展

區段徵收可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,帶動地方經濟成長並促進地區均衡發展。


(三)節省政府財政支出

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,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,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。


(四)符合漲價歸公社會公平原則

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農業區、保護區或原為不可建築之土地,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、商業區或其他可建築土地等,土地價值大幅提高,其價值之增漲並非地主單獨努力而得,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參加區段徵收後,可領回抵付補償地價之抵價地,符合漲價歸公及社會公平、正義原則。


(五)健全地籍管理

區段徵收後地籍重新整理,可消除畸零不整地形,並減少土地界址糾紛。